扬法明理 | 伪造证据被识破 法院开出5000元"罚单"
为达到被告方少返还赠与款项的不法目的,一男子竟在法院耍起了“小聪明”,篡改收款收据企图蒙混过关。近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在办理一起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对伪造证据的第三人房某开出5000元“罚单”。
案 情 回 顾
第三人房某在诉讼过程中明知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的23600元是其本人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且收款收据中交款方式载明为“银转”,仍故意将交款方式涂改为“现金”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在法院多次强调法庭纪律,告知不如实陈述将对其罚款的情形下,仍坚称该款项是邓某(诉讼过程中因病去世,曾与房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现金方式代其支付了货款,以达到被告方少返还赠与款项的不法目的。
审 理 过 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房某伪造重要证据并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花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三人房某予以罚款或拘留。最终,法院决定对第三人房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5年4月30日前交纳至法院交款账户,决定作出后,房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是每个当事人应遵循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将法律视为儿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扬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