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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水电气“居民价格”


近日,镇江出台《关于落实落细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落细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打通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省政府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采取单独装表计量、‘定比定量’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镇江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陈正革介绍,这一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惠举措,在落实上却并不容易,比如部分养老服务机构未提出申请、不了解申办流程和优惠政策,一些养老机构自认为已申请但未执行,部分连锁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地址与其连锁运营的若干机构地址不一致,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转供”、没有单独装表计量等问题,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养老服务机构与这一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收费优惠政策“失之交臂”。


为打通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营商环境,镇江市民政局联合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供水、供电、供气相关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会,通过详细分析,仔细“推敲”,为落实落细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扫清障碍。


根据《通知》

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与其房屋性质无关。机构登记方式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主体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养老服务机构可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提出申请,对由转供主体代收费的,机构应与转供主体联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转供单位不愿与养老服务机构联合提出申请,属地民政部门应牵头做好协调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分类进行处置。对已执行价格优惠的,出具通知书,告知已执行价格优惠标准;对符合价格优惠条件的,出具价格核准书,告知应执行价格优惠标准;对提供材料欠缺、执行价格优惠暂有困难的,出具暂不执行通知书,由属地协调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连锁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地址与其连锁运营的若干机构地址不一致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说明及其他佐证材料后,向申请单位出具相关文书。



为实现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将及时掌握享受价格优惠且已停止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让“居民价格”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来源:扬中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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